廣西施工圖審查機構不良行為認定表現
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版)、《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建市〔2007〕9號)及《廣西施工圖審查行業自律公約》(2020年版)、《廣西施工圖審查行業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準則》(2020年版),施工圖審查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不良行為:
(一)超出范圍從事施工圖審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條件審查人員的;
(三)未按規定的內容進行審查的;
(四)未按規定上報審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五)未按規定填寫審查意見告知書的;
(六)未按規定在審查合格書和施工圖上簽字蓋章的;
(七)已出具審查合格書的施工圖,仍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八)轉讓、出賣資質證書的;
(九)出賣圖章的;
(十)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或本人的名義承攬業務的;
(十一)搞“陰陽合同”,不嚴格履行合同責任的;
(十二)超過審查法定時限的;
(十三)不執行《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聯合審查全面提質增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桂建發〔2019〕1號)的;
(十四)隨意降低收費標準,進行惡性競爭的;
(十五)不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類專項檢查,統計和調查工作,或提供虛假材料的
(十六)私刻單位公章、出圖章的;
(十七)注冊從業人員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十八)注冊從業人員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執業資格證書、互認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十九)從業人員不保守在執業過程中獲悉的單位和他人秘密的;
(二十)從業人員同時在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的;
(二十一)從業人員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的;
(二十二)其他不良行為。